一、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工作评价流程
(一)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该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评价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先到所属辖区教体局备案,再向县妇幼保健院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见附件1)及相关材料。
(二)县妇幼保健院组织儿童保健、卫生监督、疾病预防与控制等有关专业人员,根据《新设立托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标准(见附件2)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招生前卫生评价。 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见附件3)。
卫生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卫健委,通过卫健委反馈至县教体局。
(三)凡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即可向教体局申请注册。
(四)对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县妇幼保健院应根据评价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指导,托幼机构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卫生评价。
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综合评估流程
(一)已经注册的托幼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中 “每3年接受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的要求,在取得《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报告》后,每三年须向县妇幼保健院提交《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
(二)县妇幼保健院有关专业人员,根据《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综合评估标准》的要求,集中安排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综合评估。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综合评估报告》。
卫生保健综合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函告同级教育部门。
(三)凡卫生保健综合评估为“合格”的托幼机构,继续规范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对卫生保健综合评估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应限期整改,并将卫生保健综合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函告同级教育部门。托幼机构整改后可重新书面申请卫生保健综合评估。
三、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及托幼机构每3年一次卫生保健综合评估申请时应提交材料如下:
1.《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及《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本情况登记表》。
2.托幼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卫生保健人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
4. 工作人员《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和炊事人员《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登记表,登记表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岗位、健康证有效期限。
5.托幼机构平面布局图(门卫室、保健室、寝室、活动室、盥洗室、卫生间、厨房、 洗消间及室外活动场地等,并标明面积)(3年复审如无变化不用重复提供) 。
6.保健室平面布局图及设施设备清单 。
7.《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8.新设立或新装修托幼机构须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的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
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如设立卫生室者需提供)
卫生评价必达项目
1.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 ,卫生室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
3.食堂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4.工作人员上岗前需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5.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 。
6.保证儿童每人一巾一杯(寄宿制儿童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 ) 。
附件下载:
附件一: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附件二: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
附件三: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附件四: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本情况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