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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的规定
作者:婺源妇幼…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0109  更新时间:2014-3-27 15:45:58  文章录入:婺源妇幼保健院  责任编辑:婺源妇幼保健院

  第一条  为了切实抓好医院行业作风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卫生厅行业作风建设的要求,特重申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红包”,是指患者在医院诊疗期间,经治医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患者钱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医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和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遵循“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做到对工作认真负责,对患者热心、耐心、细心,精心诊治,优良服务,廉洁行医。
    第四条  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索要和收受“红包”。
    第五条  对患者及其亲属(朋友)在医院诊疗期间,向经治医务人员主动赠送的钱物,医务人员应予以谢绝,并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对一时难以谢绝的,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医院办公室,由办公室及时退还患者。难以退还的,由医院统一处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处理。
    第六条  对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收受患者“红包”的,一经查实,按浙江省卫生厅的规定:“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追缴“红包”,取消当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情节严重,收受“红包”一次金额(包括折合金额)在一千元以上(含一千元)或收受“红包”两次以上,给予当事人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的处理,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凡向患者索要钱物的,从查实之日起,给予当事人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三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理。对因“红包”问题造成医疗事故的,依法责令其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医院的其他工作人员,或作为“中间人”收受、转交、骗取、暗示索取“红包”或克扣赠送财物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八条  各科室应通过各种形式向患者宣传本规定,争取患者及其亲属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对管理不严或包庇袒护的,要追究科室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畅通举报渠道,医院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院内外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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