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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信息2013年第四期 | |
作者:婺源妇幼…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1869 更新时间:2014-3-25 15:47:24 文章录入:婺源妇幼保健院 责任编辑:婺源妇幼保健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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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妇幼保健信息 2013年 第四期 总第42期 婺源县妇幼保健院主编 2014年1月15日 签发人:方忠伟 第四季度完成工作 一、2013年11月24日举办全县降消项目培训班,参加人员全县妇儿保医生及产科医生共计59人,由降消项目驻县蹲点专家杨主任主讲,新生儿复苏与正确处理分娩三个产程。通过培训大家掌据了新生儿复苏的原则、正压通气复苏装置的应用、气管插管及特殊情况的处理。 二、第四季紫阳镇居民高血压、糖尿病病人免费体检,共体检1095人。 三、2013年10月开展全县农村宫颈癌普查,参加普查总人数8100,检出各类疾病,其中:细菌性阴道炎109例,滴虫性阴道炎369例,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365例,外生殖器尖锐湿6例,宫颈炎1544例,子宫瘤14例,宫颈浸润癌2例,CIN1四例,CIN3二例,均在本院治疗,通过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都能取得良好的效果,从而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 2014年第1季度工作计划 一、制订全县妇幼保健目标管理考核方案。 二、新生儿死亡评定。 三、组织65岁以上老人与高血压、糖尿病体检。 四、下乡督导妇幼卫生安康工程。 五、召开妇幼卫生例会。 六“三基”培训。 七、妇幼保健质量控制。 八、麻疹类疫苗查漏补种。 ※※※※※※※※※※※※※※※※※※※※※※※※※※※※※ [保健知识] 简单又实用的防癌生活方式 癌症一直是人类最头痛的病症,除了饮食不当可以致癌,日常生活习惯好坏也会对致癌几率造成影响,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养成好习惯,给大家介绍一些简单又实用的防癌生活方法。 四、每天走路1小时。 八、就着葱蒜来吃饭。 。 ☆☆☆☆☆☆☆☆☆☆☆☆☆☆☆☆☆☆☆☆☆☆☆☆☆☆☆☆☆ 短消息 ☆10月31日 市疾控中心来我院检查计免工作。 ☆11月21日 “降消”项目专家来我院督查工作。 ☆11月24日 全县妇儿保医生在我院参加“降消”项目培训。 ☆11月27日 全县托幼机构评估工作展开布置。 ☆12月3日 省妇保院专家来我院检查工作。 ☆12月17日 下午全院职工召开“医改与绩效工资改革”动员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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